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