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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