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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