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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電力外線設備補償標準如下: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拆除
)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或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之日
六個月前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參考臺灣電力公司線路補助
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標準補償之(如附件
四)。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能繼續生產者,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外
線補助費者,得依建築物拆除後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價所
載新建補助費金額補償外,不予計算補償費用。
(三)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得按第一款計算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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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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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電力內線設備補償標準(如附件五):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電氣總工程費用加上設計簽證費用,計算
其補償金額。
(二)建築物半拆但仍可繼續生產者,依停工日數計算停工期間基本電
費及內線修繕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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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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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築物未拆範圍內之設備不予補償(助)。但未拆部分之工廠設備
卻因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得併予補償(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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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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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機械設備拆裝工資按技術層次計算人-天費(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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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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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機械設備搬遷拖運費用以五噸載重卡車依車次計算補償金額(如附
件八),體積或重量過大之機器按實際情況核算拖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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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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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公共工程用地內地上改良物,係指下列各款:
(一)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物。
(二)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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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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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建築改良物做營業使用,在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
拆除)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或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
之日六個月前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持有繳納營業稅據並仍
持續營業者,依實際拆除部分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補助費。但
住宅部分不得列入計算。
拆除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一律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超過
十五平方公尺至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八
百元。
在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拆除)補償協議座談會之
日或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之日六個月前持有繳納營
業稅據並仍持續營業者,依實際拆除部分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
補助費查定額百分之五十。但住宅部分不得列入計算。
工廠停工期間薪資負擔以查估日上一年度全年薪資給付總額乘以
停工日數再除以三六五日計之,停工日數係指新廠之機械土木基
礎均以完備情況下,機械設備從被拆廠區遷移至新廠之日數而言
,其中應含合理之機械調整試車期間。
工廠停工期間雇主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一)普通事故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四點三七五。
(二)職業災害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零點二八零。
(三)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六點零一八。
工廠營業損失以查估日上一年度全年營業淨額乘以停工日數再除
以三六五日後按行業別乘以稅捐處擴大書審純益率計之,另公司
所在地與工廠同址時,則依工廠之營業損失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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