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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61 條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第 162 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
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第 449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