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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