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 辦理左列事項︰ 一、改良土地。 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 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