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轉口 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 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 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第一項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之業者與前項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