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取具 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第 3 條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 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