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