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 條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 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 ,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