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第 48-3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第 53-1 條
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 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