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第 82 條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