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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83 條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向法院聲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
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意見。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