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第 2 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
,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
法人證明文件。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
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 3 條
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
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
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