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0 條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
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