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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22 條
農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 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 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