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第 751 條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 ,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