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