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 等以上。
第 20 條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