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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30 條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第 70-1 條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
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