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