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 17 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 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