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95 條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
起之利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依其訂定。
第 601-2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