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 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