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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40 條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