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329 條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第 330 條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
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