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於播送之 節目及廣告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 3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立購物頻 道者,不受第三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基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