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95 條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 負擔。
第 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 108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 前項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