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3 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 213 條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第 251 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調查之。 最高行政法院調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