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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68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
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