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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