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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8 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
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0 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