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