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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
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
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