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