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條
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 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 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