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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10 條
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所申請門
牌證明書。
第 13 條
違反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戶所得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
現住人於十五日內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拆除並收取代履行費用。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