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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0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三人,襄助
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
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
三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