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4 條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