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2 條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 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