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
第 4 條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 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 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