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