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 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
第 36 條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改正情形及配合調查等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