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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6-1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
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第 47 條
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
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