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第 34 條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 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第 35 條
土地重劃區內之地價,如尚未規定,應於施行重劃前依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