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2 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 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 始進行。
第 186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 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 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