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8 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 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 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