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55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