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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6 條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
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第 72 條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
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