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5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 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 查。
第 94 條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 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 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 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 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